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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讨债律师:家庭债务重组如何保护养老资金

时间:2025-10-27 15:19:48  来源:常州要债公司

  常州讨债律师:家庭债务重组如何保护养老资金

  家庭债务危机时,若养老资金(如养老金存款、养老保险、养老房产)被用于偿债,易导致老年人 “老无所依”。

  一:“‘明确养老资金的专属属性,申请豁免偿债’”。养老资金具有 “保障基本生活” 的特殊属性,可向债权人申请 “豁免”,即 “不将养老资金用于偿还债务”。需提供 “养老资金证明”:如养老金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来源为退休工资,每月金额固定且仅够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合同(证明资金不可提前支取,或提前支取损失巨大)、老年人健康证明(证明需预留医疗费用)。某家庭在债务重组时,提交了父亲每月 3500 元的养老金流水和慢性病诊断书,证明该资金仅够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银行同意豁免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偿债。

  若养老资金为 “子女赡养费用”,可提供 “赡养协议、子女转账记录”,证明资金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专款,不可用于家庭共同债务。某家庭中,儿子每月向父母支付 5000 元赡养费,提交转账记录和赡养协议后,债权人认可该资金的专属属性,未要求用于还款。

  二:“‘利用养老金融产品特性,锁定资金用途’”。选择 “不可提前支取或提前支取损失大” 的养老金融产品,如 “个人养老金账户”(按政策规定,退休前仅可用于购买指定理财、保险,不可随意支取)、“终身寿险(养老型)”(提前退保需扣除高额手续费,且仅能拿回少量现金价值)。这类产品能从制度上避免养老资金被挪用。某老人将 20 万元养老资金存入个人养老金账户,购买了低风险理财,家庭债务危机时,因账户资金不可提前支取,成功避免被用于偿债。

  需注意,购买养老金融产品需 “在债务发生前”,若在债务到期后才购买,可能被认定为 “恶意转移资产”。某老人在债务到期后,将存款转入个人养老金账户,法院认定该行为为逃债,仍强制执行了该部分资金。

  三:“‘通过房产确权与居住权登记,保护养老住房’”。若家庭有 “老年人唯一住房”,可向法院申请 “豁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该住房为老年人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某家庭唯一住房登记在老人名下,且老人无其他住处,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保住了养老住房。

  若住房为子女所有,可通过 “居住权登记” 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子女与老人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 “老人对该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即使子女因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拍卖,老人的居住权仍受法律保护,新业主不得要求老人搬离。某子女将自己的房产为父母办理居住权登记,后续子女债务危机房屋被拍卖,父母仍可在该房屋居住至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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